(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吉妹与黄锡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妹,黄锡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333-2号原告:冯吉妹。委托代理人:薛卫海,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锡庆。在审理原告冯吉妹与被告黄锡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1日对被告黄锡庆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金属市场支行,账号:62×××75;62×××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要塞支行,账号:62×××17);并对登记在被告黄锡庆名下的位于江阴市新华路22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jy100917**)进行了查封。现因原告申请并经本院同意,本案已撤诉结案,故本院依法对上述银行账号和房产分别解除冻结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锡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金属市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75、62×××11的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对被告黄锡庆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金属市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7的银行账户的冻结;解除登记在被告黄锡庆名下的位于江阴市新华路228号房产(产权证号为:jy10091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