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山西省���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窗体顶端被告段某某,男,1986年5月10出生,汉族,农民。窗体底端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8年农历10月13日与被告典礼,同年11月17日补办了结婚证,2009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名赵甲某。由于系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被告不珍惜通过亲戚关系找到的工作,半途而废,还欠下债务,2013年6月19日被告又悄悄将原告父亲的土地补偿款拿走,并擅自做主购买吉利全球鹰小轿车。半月后从原告及���人的视线中消失,至今杳无音信已近二年。现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结婚时间。被告段某某在法定答辩期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进行了典礼仪式,系被告到原告家生活,同年11月17日补办了结婚证。2009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名赵甲某,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不珍惜通过亲戚关系找到的工作,半途而废,致使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6月19日被告又将原告父亲的土地补偿款拿走,购买了一辆吉利全球鹰小轿车,半月后无故离开原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被���本应珍惜与原告的婚姻,但其不思进取,不顾家庭生活,无故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已分居二年之久,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离婚的法定要件,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婚生子由其自行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赵甲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清人民��审员王志晓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好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