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泽民与被告马彪、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民,马彪,王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泽民,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马彪,男,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王永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民与被告马彪、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泽民以与被告马彪、王永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泽民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王泽民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