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开聪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郑永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安徽开聪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郑永芳,张浩,王洪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8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责人:唐小晴,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开聪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永芳被执行人:张浩被执行人:王洪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开聪无障碍科技有限公司、郑永芳、张浩、王洪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浩、郑永芳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行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