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无业。被告敖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兹定于2015年7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