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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1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无业。被告敖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兹定于2015年7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