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12号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澍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燕,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陈某,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陈某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象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传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