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5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毕学忠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学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学忠,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卓文,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国荃,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淼,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纪文斌,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外科临床部肝胆外科副主任医师。上诉人毕学忠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初字第5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学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学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学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