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民终字第05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毕学忠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学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毕学忠,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卓文,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国荃,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淼,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处干部。委托代理人纪文斌,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外科临床部肝胆外科副主任医师。上诉人毕学忠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初字第5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学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毕学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毕学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