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国棋与刘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棋,刘国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190号原告郭国棋,男,汉族,邵武市第四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余德庆,福建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和,男,汉族,邵武市第四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棋与被告刘国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国棋以与被告刘国和达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3216元,由原告郭国棋负担。审判员 陶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本案依据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