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破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管理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破字第003号申请人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管理人,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26号。负责人赵金泉,组长。2012年12月24日,申请人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案破产财产已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案破产财产已经依法分配完毕,破产清算工作报告与破产费用支出已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及审计机构审计,已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戎振实业中心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柏松审 判 员 孙英代理审判员 张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