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星作与金海湾C1组团物业管理中心、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梁星作。被告金海湾C1组团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海湾C1组团物业管理中心。被告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夏威夷小区17-2-1001号。代表人张连山。本院受理原告梁星作诉被告金海湾C1组团物业管理中心、深圳市嘉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梁星作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星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梁星作负担。审 判 长 余 樊审 判 员 方 爵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