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林克与包文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林克,包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808号申请执行人:刘林克。被执行人:包文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林克与被执行人包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包文礼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8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