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黄某,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现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