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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深泓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深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65号原告:东莞市深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法定代表人:耿辉。被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慧林。原告东莞市深泓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财产。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因保全错误给被��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以人民币115万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科慧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