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政与李鹤斌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鹤斌。上诉人王政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政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