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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思华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华,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393-1号原告:黄思华。被告: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华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思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依法减半收取364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784元,由原告黄思华负担。审 判 长  裘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