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黄思华与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华,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393-1号原告:黄思华。被告: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思华与被告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思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依法减半收取364元,保全申请费420元,共计784元,由原告黄思华负担。审 判 长 裘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吕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