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安非执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利英、刘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利英,刘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安非执字第027-1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拥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利英。被执行人刘占明。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06)安非执字第0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利英、刘占明名下存款1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利英、刘占明名下存款1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