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苏国兴、林水径与林水径、吴国璋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兴,林水径,吴国璋,厦门市同安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苏国兴,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林水径,男,1964年7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国璋,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善建、黄妙青,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同安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新村“人寿大厦”2506室。法定代表人林水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兴与被告林水径、吴国璋、厦门市同安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兴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水径、吴国璋、厦门市同安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苏国兴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国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国兴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秋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