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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德军与毛广林、吴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军,毛广林,吴怀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王德军,居民。被告毛广林,居民。被告吴怀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军诉被告毛广林、吴怀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军撤回对被告毛广林、吴怀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