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铁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韩涛与王海龙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涛,王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铁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韩涛,男。委托代理人王清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海龙,男、身份证号码为×××。韩涛与王海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八十五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支付逾期返还九十五万保证金的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海龙银行账户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机动车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经对申请执行人韩涛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海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在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俊清审判员 庞子文审判员 王 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兴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