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阳与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阳,陈清津,连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阳,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富东街*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2********。被执行人陈清津,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桂阳乡桂阳村桂阳**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4********。被执行人连妹妹,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泉港区人,住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凤林村顶坂**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申请执行人李晓阳与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阳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晓阳借款4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4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陈清津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隆中小区的房产和工资收入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066号案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