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742号原告谭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孙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谭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