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葛恒忠与尚波、徐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葛恒忠。被告尚波。被告徐孝忠。原告葛恒忠与被告尚波、徐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西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3日,被告尚波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由被告徐孝忠作为担保人,约定月息5%,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8万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尚波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徐孝忠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条内容如下:“借条因生意周转今借到葛恒忠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元),(月息百分之五)。借款人:尚波(签名并捺印)担保人:徐孝忠(签名并捺印)2015年3月23日”。借款后,本金利息均未偿还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尚波向原告借款,该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被告尚波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最高利率,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徐孝忠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依法对主债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尚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葛恒忠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照本金8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徐孝忠对被告尚波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620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聪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3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