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商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燕与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赵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赵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初字第0436号原告朱燕,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刚,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苍路6公里处(运河镇五杨村)。法定代表人张晗,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玉海,居民。原告朱燕诉被告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赵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许晴独任审判。现原告朱燕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朱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