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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商初字第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朱燕与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赵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赵玉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初字第0436号原告朱燕,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刚,邳州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邳苍路6公里处(运河镇五杨村)。法定代表人张晗,该公司经理。被告赵玉海,居民。原告朱燕诉被告徐州勤益木业有限公司、赵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许晴独任审判。现原告朱燕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朱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