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海珍、赖某某、赖某甲、赖炳伦、沈结珍与潘汉权、袁志均、叶浩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珍,赖某某,赖某甲,赖炳伦,沈结珍,潘汉权,袁志均,叶浩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780号原告沈海珍,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赖某某,男,200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赖某甲,男,200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赖某某、赖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沈海珍,本案原告之一。原告赖炳伦,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沈结珍,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云峰,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潘汉权,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被告袁志均,男,成年,住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青龙村委蛤下村12号。被告叶浩然,男,成年,住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中源街跃进路左一巷16号50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保险大夏。负责人梁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何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宇亨,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珍、赖某某、赖某甲、赖炳伦、沈结珍诉被告潘汉权、袁志均、叶浩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原告方已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解决了本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海珍、赖某某、赖某甲、赖炳伦、沈结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378元,由原告沈海珍、赖某某、赖某甲、赖炳伦、沈结珍负担。审 判 长 李云福人民陪审员 罗树珍人民陪审员 陈安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列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