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高廷英与张治英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廷英,张治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高廷英,女,生于1940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40112XXXXX。委托代理人姜春梅,女,生于1976年6月27日,汉族,济南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张治英,女,生于1952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5208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廷英与被告张治英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廷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高廷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廷英负担。审 判 长 李 美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