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703号原告张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告刘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提供的被告户口)。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相关诉讼材料未送达给被告刘某之前,原告张某经考虑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洁贞二0一五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