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7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开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开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71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9号。被执行人洛阳开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号401号。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开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民终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毅波、王伟哲自愿为洛阳开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保。保证洛阳开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10日前将欠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项付清,至今未履行。现申请人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王毅波、王伟哲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毅波、王伟哲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毅波、王伟哲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4176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王毅波、王伟哲自2012年12月30日起以76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