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初字第201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禹州市大鸿寨闯王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禹州市大鸿寨闯王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初字第2014-340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华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天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禹州市大鸿寨闯王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天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民一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1)禹民一初字第28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赵宽杰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