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玲与被告杨守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玲,杨守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陈金玲,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守波,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玲与被告杨守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波撤回对被告陈金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金玲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