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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金玲与被告杨守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玲,杨守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15号原告陈金玲,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守波,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玲与被告杨守波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守波撤回对被告陈金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金玲负担。审 判 长  孙宽江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