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商终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与盘锦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市园林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大中,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步行街兴三路。法定代表人史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秀元,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号。法定代表人不详。上诉人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盘锦广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市园林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江苏悦达专用车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