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齐文华与唐淑清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文华,唐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齐文华,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唐淑清,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齐文华与被执行人唐淑清健康权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舒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3)舒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张恒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