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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与李迪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李迪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636-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营业场所:惠州市麦科特大道58号风尚国际一楼南侧及二楼整层。负责人:焦海平。委托代理人邓超环、黄淑华,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李迪安,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诉被告李迪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李迪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三环南路27号方直珑湖湾东岸花园T21栋11层03号房【所有权证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1100xxxxxx号】,查封价值以61万元为限。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迪安名下的位于惠州市三环南路27号方直珑湖湾东岸花园T21栋11层03号房【所有权证号:粤房地预登惠州字第1100xxxxxx号】,查封价值以61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