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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宋鼎兰诉蔡德强、田书瑞、蔡晓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鼎兰,蔡德强,田书瑞,蔡晓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12号原告宋鼎兰。被告蔡德强。被告田书瑞。被告蔡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鼎兰与被告蔡德强、田书瑞、蔡晓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鼎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鼎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鼎兰承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