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宋鼎兰诉蔡德强、田书瑞、蔡晓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鼎兰,蔡德强,田书瑞,蔡晓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612号原告宋鼎兰。被告蔡德强。被告田书瑞。被告蔡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鼎兰与被告蔡德强、田书瑞、蔡晓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鼎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鼎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鼎兰承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