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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民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泽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泽钛业有限公司,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1730号原告宝鸡市金泽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马宝绪。被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姜谭路。法定代表人胥向军。委托代理人马卫军,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泽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本案按撤诉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泽钛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贾丽丽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