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吴锋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金广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锋,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金广佰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吴锋,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涟源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金广佰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的区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锋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金广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锋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锋负担。审判员 邹东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玉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