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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立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立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立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华。被执行人陈艳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5)同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