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美富诉陆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富,陆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吴美富,男,生于1967年7月1日,汉族。被告陆京红,男,生于1976年4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富诉被告陆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元,由吴美富负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银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