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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居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吴美富诉陆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富,陆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吴美富,男,生于1967年7月1日,汉族。被告陆京红,男,生于1976年4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富诉被告陆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美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元,由吴美富负担。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银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