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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谢泳与孙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泳,孙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038号原告谢泳。被告孙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泳诉被告孙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谢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剑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泳撤回对孙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