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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辽螈市龙山区竹田养老院与张义臣、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走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龙山区竹田老年公寓,张义臣,杨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04号原告辽源市龙山区竹田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赵易群。被告张义臣,男,194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告杨光,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龙山区竹田老年公寓诉被告张义臣、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源市龙山区竹田老年公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40元减半收取187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贺审 判 员  王丽娜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