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沈贤良与许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贤良,许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48号原告:沈贤良。被告:许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贤良与被告许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贤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贤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