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白香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白香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潘可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卓妍,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晓翠,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香兰,住吉林省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白香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0元,退回原告30元。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