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全容与卢伟、徐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容,卢伟,徐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90号原告:张全容,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被告:卢伟,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徐福,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容被告卢伟、徐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物已返还,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容撤回对被告卢伟、徐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张全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