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贾某与张某乙、张玉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贾某,张某乙,张玉华,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90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绍铠,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岩,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某。委托代理人张绍铠,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岩,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被告张玉华。被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张玉华。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乙、被告张玉华、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缺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原告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