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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书群与彭东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群,彭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张书群,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彭东银,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张书群与被执行人彭东银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屏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45524.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东银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屏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