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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与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玉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805号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卢化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商东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袭祥伟,男,生于1987年1月27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刘玉金,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章丘二建公司)、刘玉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卢化圣及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丘二建公司、刘玉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案情需要,本院又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卢化圣及委托代理人白乐平,被告章丘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袭祥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玉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被告章丘二建公司承建了位于枣园的济南柳工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章丘二建公司刘玉金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该办公楼的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了门窗型材、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门窗制作安装义务,并于2014年1月25日结算了工程量,该门窗工程量为207101.15元,被告刘玉金已经支付了105000元,仍拖欠102101.15元。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章丘二建公司应对其项目部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刘玉金支付欠款102101.15元及利息;2、被告章丘二建公司对刘玉金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有两被告负担。被告章丘二建公司辩称,1、我公司从未与原告签署过柳工办公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加工合同,原告无权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2、我公司从未与原告就柳工办公楼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工程量结算签署过任何文件,原告无权以其提供的结算材料要求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因此,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刘玉金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本院认定,1、被告章丘二建公司承建柳工综合办公楼工程,该工程由被告刘玉金实际施工。2013年4月21日,被告刘玉金与原告签订《加工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加工塑钢门窗并进行安装,合同对单价、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其中报酬的结算方式及期限中约定“……验收完三个月内,甲方(即刘玉金项目部)付至乙方(即原告)总款的95%,留5%保修金,壹年后十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于2013年6月30日制作安装完毕。2014年1月25日,被告刘玉金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王廷江和王良为原告出具工程量结算单,结算单显示柳工办公楼塑窗工程量总计价款207101.15元。被告刘玉金已经支付105000元,尚欠102101.15元未付,致原告诉至本院。2、被告刘玉金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被告章丘二建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刘玉金向章丘二建公司交纳管理费,两被告之间是借用建筑公司建筑资质的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加工合同1份、结算单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玉金与章丘二建公司之间的挂靠施工关系是法律所禁止的无效行为,被告刘玉金是柳工办公楼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该工程施工方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原告所提供的加工合同是与刘玉金签订的,工程量的结算也是与刘玉金之间进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所主张的102101.15元欠款及利息损失应当由被告刘玉金自行承担,利息损失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分别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章丘二建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刘玉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门窗款102101.1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1746.1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355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济南国宏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刘玉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晓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