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鲍艮璋与合肥玖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艮璋,合肥玖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鲍艮璋,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合肥玖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婷婷,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鲍艮璋与合肥玖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红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