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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商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左新美、洪谦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新美,洪谦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商初字第00291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廷栋、于军之,该公司职工。被告左新美。被告洪谦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新美、洪谦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