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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五终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种子服务中心与王正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种子服务中心,王正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五终字第19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种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解东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欣蔚,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晓燕,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江。委托代理人宋立,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种子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正江债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2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种子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种子服务中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上诉人青岛种子服务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高中日审判员 陈克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