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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钟海文与欧阳效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海文,欧阳效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22号原告钟海文,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欧阳效声,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文与被告欧阳效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曾飞鹏担任审判长,与XX、李华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飞鹏审 判 员 :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