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钟海文与欧阳效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海文,欧阳效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小字第22号原告钟海文,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现住龙南县。被告欧阳效声,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海文与被告欧阳效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曾飞鹏担任审判长,与XX、李华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飞鹏审 判 员 :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