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监字第07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远与北京国际饭店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远,北京国际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监字第07530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远,男,1928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彤,男,1931年5月29日出生。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国际饭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灏。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王远与原审被上诉人北京国际饭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4日作出(2003)二中民终字第5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马宏敏代理审判员 闵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杉 来源:百度搜索“”